•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3-0010003
  • 文件发文字号:文政发〔2005〕17号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_妇女儿童工作
  • 文件成文日期:2005-06-27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05-06-27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05-01-01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2024-09-02
  • 文件失效时间:

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

文政发〔2005〕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04〕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基本内容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即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在子女年满14周岁以前,每年通过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以财政专项资金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该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按原规定渠道兑现落实。未纳入统一发放范围的,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一)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只有1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14周岁。

(二)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发放对象,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费。发放的奖励费不计入发放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资金来源、对象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威海市、文登市及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三级财政承担,承担比例分别为20%、50%、30%,均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鉴于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对23个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委会居民,奖励费也纳入统一发放范围,资金由市、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承担70%,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承担30%,同样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对象确认。确认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确认条件及确认程序详见《文登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附件)。每年11—12月份,从村级开始对当年的发放对象逐级进行资格确认、审核复查及确定上报工作。

3、发放办法。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委托发放机构发放和设立个人账户的方式,通过建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每年1月20日前,各级承担的配套资金必须全部到位,并按规定统一集中拨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1月底前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发放上年度的奖励费。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统一发放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发放标准,制定严格的确认程序,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发放,落实到人。通过建立财政资金专户、个人

账户、委托发放机构发放的形式,将奖励费直接发放到个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费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计生、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的机构要建立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和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政策严格公平,保证奖励费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个人;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统一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档案的建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搞好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执行政策的透明度,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村(居)要张榜公布奖励政策、统一发放对象和奖励费发放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统一发放工作的时间、进度

1、2005年6月底前,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

2、2005年7月1日—7月31日,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微机录入和花名上报。

3、2005年8月1日—12月20日,对发放对象进行审核复查及确定上报。

4、2006年1月20日前,将市、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部到位并拨入奖励资金专户。

5、2006年1月底前,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费发放到个人。

6、以后每年度奖励费的发放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文登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文登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为认真做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确认工作,确保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04〕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只有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前为《独生子女证》,以下统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14周岁。

(二)农村居民的确认

农村居民是指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且常住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居民、2004年10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农转非的对象以及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不列为统一发放对象。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本,无户口本或户口本丢失的,要提供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三)独生子女父母的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指只有一个子女,或者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只生育(合法收养)1个子女,以及第一个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 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不在确认对象之列。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认

申请人需持有该证件。证件丢失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原始发放登记档案予以补发;无原始发放登记档案的,按本人新申请处理,予以核发。

(五)独生子女出生日期的确认

独生子女出生日期以户口本为准;如未落户,可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记载的子女出生日期为准。

(六)发放时限的确认

奖励费每年均从发放年度的1月计发(当年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证件签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发),子女年满14周岁的次月停发。

发放对象本人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二、确认程序

确认统一发放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文登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 3份,并提交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

每年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的确认范围。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发放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于12月1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审核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存档,并建立信息档案。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和所有证件原件返回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全部发放名单和《申请表》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公布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管委上报的发放对象进行审批,予以最终确认。经审批确认后,将发放对象名单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放对象名单和设立的举报箱、举报电话。次年1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发放对象名单报送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并建立和完善信息档案。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文政字〔2023〕21号),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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