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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文登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7〕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工业园、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十六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登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登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登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物价能力,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下列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招待所、旅社等旅店业,按客房床位实住人数征收,星级酒店每床位每天缴纳2元,其他客房经营单位每床每天缴纳1元,在住宿费外加收。客房出租的,每间每天缴纳2元; (二)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性餐厅等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餐饮、客房同时营业的分别计征; (三)歌舞厅、游戏厅、录放像厅、酒吧、咖啡厅、夜总会、洗浴、足疗等保健休闲娱乐业及旅游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房地产开发业,按业务收入的0.5%征收; (五)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征收,由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线路客运车,按每车每月10元征收; (七)邮政、通信、移动、联通、电力、烟草、石油、保险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 (八)从事广告、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服务、汽车驾驶员培训等企事业单位,按业务收入的0.5%征收。 上列除第(六)项由市客运管理部门代征外,其它均由市物价局代征。 第六条 被征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基金全额上缴代征单位,逾期不缴纳的,由代征单位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代征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于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开设的基金专户。 第八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代征单位公章,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除工业厂房外不予免征。对确有困难的单位,按下列程序报批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征或减征: (一)被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 (三)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实施市场价格宏观调控,平抑市场物价发生的费用; (二)为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发生的支出; (三)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四)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项目,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当年价格调节基金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市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发布的《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