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3-0010006
  • 文件发文字号:文政发〔2011〕41号
  • 主题分类:卫生_体育
  • 文件成文日期:2011-12-02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11-12-02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11-12-02
  • 文件状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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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登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1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六十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文登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卫生组织机构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 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以镇为单位,按照区 域卫生规划,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镇村两级卫生组织服 务与合作,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统一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药品进销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执业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指取得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农村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医生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  实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做为新型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范围。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享受政府相关补助政策。

(三)对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其服务数量、质量和服务人口、范围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 作,加强镇村卫生机构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负责辖区内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镇卫生院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情况,按照 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乡村卫生机构。 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处村卫生室,提倡相邻的数个行政村联合设置一处村卫生室,严禁一个村设置两处以上卫生室。

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再新设村卫生室。

城市规划区内村级医疗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设置。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威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卫生室经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由村委会负责提供,产权归村所有,由卫生室无偿管理使用,其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第九条  未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机构应依法撤销或转为个体诊所,不得以村卫生室命名,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村级卫生机构名称统一为xxx镇(街道办事处)xxx村(居委会)卫生室。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其身份、户口和组织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每千人1-2名配备卫生技 术人员。乡村医生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 例》的规定,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农村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后,由镇卫生院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由村卫生室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业务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实行镇卫生院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主 任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中产生,由镇卫生院聘任,并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镇卫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承 担辖区内医疗、预防、康复、健康教育和卫生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并做好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许可的执业 范围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并应当积极协助镇卫生院开展健康教 育、建立健康档案、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等有关规定,承担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报告等卫生应急工作。村卫生室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一)督促村卫生室建立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 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新农合报销 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图文;

(二)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 术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三)转变服务模式,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以24小时应(出)诊、电话预约上门、开设家庭病床等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四)督促村卫生室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民提供便 捷、规范、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提高农民的健康素养;

(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要妥善保护现场、资料及物品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建立健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镇村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收费及 药品销售价格等规定,公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及药品销售 价格,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正确,收费单据保存完整。 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经济监督。

第十九条  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资产及 财务等,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收支、财务等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每月按时将财务报表上报镇卫生院。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镇 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使用的管理,规范医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


第六章  药品与器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用的药品、卫生材料由 镇卫生院统一购进、统一核价、统一供应,并实行统一的药品零售价。村卫生室不得私自购进药品和卫生材料。

第二十二条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及销售记录,实行市、镇、村计算机联网,统一监管。

第二十三条  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做到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严禁制售假劣药品。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建立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评优、补助发放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收取诊疗费等;

(二)按照平均每月每名乡村医生800元的标准给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三)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30%以内给予补助;

(四)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乡村医生从事的公益性、社会性工作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

乡村医生的补助应与服务的数量、质量、效果及群众的满意度等情况挂钩,每月由镇卫生院考核后统一发放。

第二十七条  对在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文政字〔2023〕21号),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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