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 意见 威文政办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埠口港、金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威政办发〔2005〕3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党的十九大精神,稳妥扎实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规定落到实处,维护广大独生子女父母的切身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户口在文登区范围内,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件,但未领取奖励费的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具体包括: (一)由就业转失业并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失业证》(其中有原从业单位的记载)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二)实行档案托管并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手册》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三)未就过业(无业)并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失业证》(其中无原从业单位的记载)的人员; (四)无就业要求、未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子女年满18周岁。发给的奖励费不计入领取对象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来源 奖励费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每年9月初至10月底,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业创业证》或《失业证》(档案托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未就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调查出具,户口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先向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审查同意后,为其出具未就业证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纳入下一年度登记。村(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辖区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10月底前将确认人员花名册及证件复印件报所属镇街(含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埠口港、金山,下同)。 (二)每年11月10日前,各镇街根据村(居)上报的申请表及证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花名册报区卫生计生局。区卫生计生局核实后,于11月15日前将人员花名册及所需资金报区财政局。 (三)每年12月底前,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区卫生计生局,通过农业银行发放本年度的奖励费。 六、发放办法 (一)奖励费以个人为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度发放。 (二)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发放和设立个人帐户的方式,通过建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 七、发放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当年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费从证件签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发,至子女满18周岁的次月止停发;往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费发放全年,至子女满18周岁的次月止停发。 发放对象本人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发放对象再生育的,从其再生育的次月起停发。 发放对象就业或重新就业的应及时通报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自确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缴纳其养老保险)的次月起停发。 八、组织领导 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兑现党和政府承诺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区卫生计生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建立发放对象信息库和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发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失业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并及时与区卫生计生局和区财政局通报有关信息。各镇街要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和所需证件、领取奖励费程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费发放对象,每年要负责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往年已纳入对象的再就业信息。 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奖励费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费,予以追回。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文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