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17-0030010
  • 文件发文字号:文价工发〔2017〕12号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成文日期:2017-09-19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17-09-19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17-09-19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2025-01-01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文登区物价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

关于明确镇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价工发〔2017〕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海新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通知精神,现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镇公共供水管网内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水、特殊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20元。超采区居民使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70元,非居民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40元,特种行业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3.40元。允许开采区居民用地下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20元,特种行业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20元。

二、凡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达到污水处理标准的,手续完备的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暂不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四、各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各镇代收,上缴区财政专户。使用地表水、自备水井用户一律加装计量装置,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利局按用户用水量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镇要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镇污水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文发改发〔2023〕27号),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


威海市文登区物价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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