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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2018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渔海字〔2018〕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金山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8年我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和威海市伏季休渔工作部署,按照《2018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4月20日 2018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和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构筑完善“行刑”衔接与全产业链闭环执法监管机制,落实监管和包保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各类涉渔敏感、突发事件发生,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持续深入推进涉渔“三无”船舶等非法涉渔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落实监管责任和包保责任,严防涉外违规事件。 (六)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有关规定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渤海毛虾禁渔期按照国家《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须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捕,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规渔船渔获物。 (七)为做好在青岛市举办的上海合作组织领导人峰会安全保障工作,6月20日前,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管辖海域直至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回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渔船船东应填写《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我区应休渔船严禁在外地停靠休渔,对伏休期间申请拟停靠在外县渔港的渔船,需由停靠渔港所在镇政府、县级海洋与渔业局出具同意由当地进行伏季休渔管理承诺书,报经渔船属地镇政府、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异地停靠。海事法院扣押的异地停靠渔船必须经区海洋与渔业局核查备案。外县(市)渔船不得在我区管辖海域、港口站锚停靠,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县(市)渔船,要扣押到指定港口并禁止其离港,逐级上报,由渔船船籍港渔业执法机构派员押回。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由区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备案;市内跨县坞修的,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将坞修合同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指定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后,逐级报省总队批准,查验及批准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附件2),并与船东签订《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5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原则上不受理和审批办理到青岛及以南方向转港坞修渔船。钓具渔船不得进入青岛方向海域。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所在地省直属支队,省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书面通知区海洋与渔业局,待其批准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往返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镇街包船干部和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共同随船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要健全执法协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伏休违规捕捞,重点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未年审(检)渔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及在我区非法作业的外省籍渔船。加强与省总队及直属支队、公安边防的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联合执法,建立渔业全产业链闭环监管机制,提升管理合力。法院、检察院、公安、法制办、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构建行刑衔接长效机制,为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对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看管。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并没收违规网具,查获的违规渔获物一律入库封存规范处置,对涉嫌涉渔“三无”船舶的,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逐级上报后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要加强渔船修造厂点监管,海洋与渔业、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未取得转港批准手续非法坞修的渔船,按照私自离港论处。 (六)严格渔船实时监管制度 区海洋与渔业局要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射频识别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北斗卫星定位和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做好对各类渔船的实时监管,对发现涉嫌违规的渔船,由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公安部门、属地镇政府共同处置,情节严重的,除进行行政处罚外,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远洋渔船监管制度 做好远洋渔船的监管,严禁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民间办理到朝鲜东、西海岸作业的证件一律无效。有上述行为的捕捞渔船一经查获,一律按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节严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八)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和包保责任制度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港管船、渔船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做好渔港、渔船包保人员的责任落实,每个渔港落实2名所在地镇政府机关干部、1名派出所干警、2名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每艘渔船落实1名镇包船干部和1名村包船干部。4月25日前将包保人员名单报区海洋与渔业局(电话:3581399,传真3580399)。 (九)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 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除按《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提高执法震慑力。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2018年伏休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附件5)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以及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区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3年内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十一)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区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与公安(边防)的执法协作,建立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案情会商,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开展联动执法,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和违法线索,切实做到及时依法移送。 五、责任分工 (一)渔船属地镇政府每日安排包船干部清点辖区渔船船位,填写《渔船伏休停港检查表》,签字照相留存;泽库镇、埠口港管委要组织2名包船干部、1名公安干警、2名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每日对渔港船位进行清点,填写《XX渔港渔船伏休停港检查表》,共同签字照相留存;异地坞修渔船,由属地镇政府2名包船干部、海洋与渔业局2名执法人员,每周一、三、五共同进行检查,填写《异地坞修渔船检查登记表》,签字照相留存。以上表格每周五下午4时前报区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57039,传真:3626530)。 (二)区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4月25日至30日前,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镇街要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要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海洋与渔业局与渔船船东签订《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6)留存备查,于5月4日前填写《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盖章(包含电子版)形式报市支队。 区海洋与渔业局要联合经信、公安(边防)、综合执法、交通、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点(船、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船位排查,利用渔船进出港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定置作业、特许捕捞以及捕捞辅助船监管,坚决打击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及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行为。强化对渔船供油供冰企业(个人)的监管,严禁运油运冰车辆擅自进入渔港(停泊点),严防无合法理由为休渔渔船加油加冰;强化流通消费环节监管,通过设立关卡等形式严查运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车辆,提高水产品市场、沿街摊点、餐馆饭店巡查频次,严禁鱼粉厂、海产品干制场收购和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上市渠道。 (三)区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根据管理需要组成督查组,对伏季休渔方案制定、渔船包保制度落实、管理工作、案件处理、船厂巡查制度、非法为渔船供油供冰、非法运输渔获物等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将在全区通报。加强联合执法,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做好严防严控,并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要依托区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健全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的休渔管理体系,要统筹兼顾伏休管理与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保障工作,压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管控力度,落实管理制度,严格督导检查,采取一切有力措施,不惜一切代价,确保伏季休渔和海上安全形势稳定。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守法意识。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利用发放《致全区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重点宣传渔业资源养护政策、伏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违法违规需承担的后果,特别是要做好今年首次实施的幼鱼比例制度的宣传解读,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渔民遵纪守法意识,营造伏季休渔浓厚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果。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经信、综合执法、交通、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海陆联合巡查,结合“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特别是涉黑涉恶等重大涉渔案件,强化“行刑”衔接制度,完善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索赔机制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打击震慑效果,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四)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科技管理,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射频识别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和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对辖区渔船的实时管控;要采取有效手段对执法管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提高办案效率。 (五)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镇街、村(居)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分级包保;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会同镇街组成联合监管组,实行驻港蹲防,充分利用渔船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优势,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监管措施,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健全伏休举报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对举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渔业安全。加强伏休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狠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重点要害部位监管,确保5月20日前各项隐患“清零”,进一步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海上环境。 (七)及时上报信息,认真总结情况。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电话:8357039 传真:3626530 电子邮箱:wdhyzfddyzk@163.com 附件:1.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渔船坞修批准书 3.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4.渔船下坞报告书 5.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助告知书 6.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附件1 威海市文登区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本人(企业)为鲁 渔 船船东,渔船捕捞许可证号为 ;停泊地点为 渔港。本人(企业)已知晓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确认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以下有关政策,保证严格遵守伏休管理有关规定。 一、伏休渔船休渔期间不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110KW以上渔船须停靠在安装有陆基射频基站港口)。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要转移停泊地点的必须经区海洋与渔业局同意。 渔船维修须持维修合同原件,报区海洋与渔业局批准。跨县维修的,还须根据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二、渔船经批准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设备,由镇街包船干部和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共同随船监管。渔船避风或坞修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处罚并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伏休责任人确认签字: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第三联沿海镇街留存。 附件2 渔船坞修批准书
(船名号): 根据你船提出的申请,经 (批准单位)审核批准,现同意你船赴 (坞修船厂)进行渔船坞修,渔船自离港之日起3日内须达到坞修船厂,坞修完毕后,自下水之日起5日内须到达船籍港,渔船离港时间和下水时间以转港证明开具时间为准。渔船转港途中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等定位设备,并由镇街包船干部和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共同随船监管。若渔船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坞修船厂或返回船籍港、转港途中未开通定位设备、坞修期间擅自转港或违规出海捕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扣减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 月 日 附件3 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我(我公司)已知晓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27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目前我(我公司)所属 号渔船因维修保养需要转港到 坞修,我保证在转港坞修期间做到以下几点: 一、我(我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等各级加强伏季休渔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所属渔船未经区海洋与渔业局批准不擅自转港。 三、渔船转港时严格按《转港证明》中规定的时间、路线转港,并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等定位设备,并由镇街包船干部和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共同随船监管。 四、渔船坞修完毕并经区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后,持《转港证明》按规定返回船籍港停港休渔,不在外地停港。 五、我(我公司)所属渔船若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罚和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决定。 承诺人(签字/盖章): 2018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县级渔政机构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4 渔船下坞报告书 (省总队直属支队): 现有 (船名号)渔船已坞修完毕,将于 (时间)下坞,请派员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单位: (公章) 2018年 月 日 附件5 威海市文登区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 : 经调查,你(单位) (填写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渔办〔2018〕22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27号)规定,你(单位) 的行为已构成伏季休渔一次违规,将扣减2018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若此前你(单位) 因违反2018年伏休规定已被渔政机构查处,按规定将扣减你(单位) 2018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查处单位 (公章):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查处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留存。 附件6 2018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我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确保港内休渔秩序稳定,做如下承诺: 一、坚决拥护国家伏季休渔制度,严格遵守伏季休渔规定,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做好港内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有序调度渔船停港,切实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三、确认本港停靠的渔船按规定停港休渔,休渔期间不为渔船提供油、冰等出海必需物资、不为违规渔船提供停靠卸货服务。 四、积极配合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港内的渔船违规出海情况。 五、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1.按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取消涉及渔港的财政资金项目及评选活动申请资格。 承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