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户口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图 |
一、事项名称 出生登记户口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六条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卫生计生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 第二十条 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2)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女方部队驻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已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办理窗口)。 四、办理条件 1、国内出生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中国公民; 2、国外出生的中国公民。 五、申请材料 (一)国内出生婴儿申报户口 由父母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以下手续向婴儿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申报: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随父或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属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4、属婴儿父母均服现役提交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父母的军(士)官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等; 5、属婴儿父母系高等院校在校生且户口均在高等院校需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高校出具的其父母系在校生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等; 6、属非婚生育的,由监护人提交书面非婚生育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一并提供具有亲权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申报户口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后申报户口,由父母或监护人持以下手续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随父或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2、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3、婴儿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等; (三)收养申报户口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等;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 2、派出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当场受理,需要上报审批的,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3、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所办理业务。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电话(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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