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变更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图 |
一、事项名称 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公民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足以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申请更正: (一)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二)原错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和原始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 (四)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日期有误的原始凭证材料。 批准更正出生日期后,发现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更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更正的决定,恢复其更正前出生日期。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已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办理窗口)。 四、办理条件 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持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足以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 (1)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原错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和原始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 (3)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 (4)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日期有误的原始凭证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级户籍部门; 3、县级户籍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级户政部门审批。 4、市级户政部门对相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5、通过审批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所办理更改业务。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电话(见附件2)。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