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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图

一、事项名称

公民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五十六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1)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2)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时,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登记。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已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办理窗口)。

四、办理条件

1、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2、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

五、申请材料

1、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网签预售合同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配偶随迁的须提交《结婚证》;

4、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随迁未婚子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以上的须本人提交未婚证明材料;

6、属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

2、派出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当场受理,需要上报审批的,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3、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所办理业务。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电话(见附件2)。


附件:公民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图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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