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签发服务指南 |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签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 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已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办理窗口)。 四、办理条件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2、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五、申请材料 1、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民因急需用证,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县级公安机关在3日内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六、基本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派出所受理1个工作日----县(市)局审核1个工作日----地(市)局抽检1个工作日----省厅抽检1个工作日----制证中心10日内完成制发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计价格[2003]2322号文件规定: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八、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见附件)。 附件: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签发服务指南2018.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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