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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户口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已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办理窗口)。

四、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的已死亡人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等可以证明人员死亡的证明材料;

3、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驻地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4、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5、死者的《居民户口簿》等。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

2、派出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当场受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电话(见附件)。


附件:死亡注销户口服务指南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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