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户口服务指南 |
一、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户口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已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办理窗口)。 四、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的已死亡人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等可以证明人员死亡的证明材料; 3、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驻地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4、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5、死者的《居民户口簿》等。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 2、派出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当场受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0631-8451686、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电话(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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