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3-0010011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发〔2018〕28号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
  • 文件成文日期:2018-09-03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18-09-03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18-09-03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9-03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登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文政发〔201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金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文登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文登英才计划的意见》(威文发〔20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登和谐使者”,是指在文登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文登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名左右,管理期4年。

第四条 “文登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文登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以下在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文登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文登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涵盖全面”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从我区相关行业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产生。

第八条 区民政局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考察,确定初步人选并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人选,由区政府进行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文登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津贴,管理期内获得“威海和谐使者”或“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津贴。

第十条 “文登和谐使者”纳入区高层次人才库,优先推荐参加“威海和谐使者”和“齐鲁和谐使者”等上级人才称号评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文登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二条 对“文登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文登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文登和谐使者”的,经区民政局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文登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践活动;(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





文件PDF版与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