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0-0010028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发〔2018〕27号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
  • 文件成文日期:2018-09-03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18-09-03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18-09-03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2-03-28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文政发〔201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金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威海市文登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文登英才计划的意见》(威文发〔20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登区“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区“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区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区“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区“首席技师”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推荐选拔。

第五条  “文登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区“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  区“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区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或省、威海市、文登区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区“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区“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创造的或有专利技术成果的技师及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荐申报区“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文登区“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文登区“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区“首席技师”名单,由区政府进行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第十一条  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8000元。当年新评选的区“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获得区“首席技师”称号的,仍然按照原标准发放政府津贴,直至本管理期结束。已获得区“首席技师”称号的不连续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区“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文登区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区“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区“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区“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区里每年安排免费健康查体;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区“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待管理期结束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管   


第十六条  区“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区“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区“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区“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区“首席技师”进行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四)区“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进行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和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区“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对区“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区“首席技师”档案,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离文登区的,可继续保留区“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区“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区“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文登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文政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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