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3-0010010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发〔2018〕26号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
  • 文件成文日期:2018-09-03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18-09-03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18-09-03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9-03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

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文政发〔201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金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威海市文登区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壮大基础人才队伍规模,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来文聚集,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文登英才计划的意见》(威文发〔20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认定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2017年1月1日以后,首次到文登区工作,并与文登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同一企业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优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在我区注册公司,自主创业且达到一定产业规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工作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可享受工作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0元、2000元、1000元,享受期限最长36个月。

(二)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发放安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500元,享受期限最长36个月;长期在文登区工作生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免费入住我区人才公寓,入住期最长36个月,入住期间不重复享受安家补贴。

(三)购房补贴。在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区购房后,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分别为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

(四)教育培训。在本区工作期间,可免费参加区内组织举办的各类讲座、培训,优先推荐参加技师、高级技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培训学习。

(五)培养提升。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市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评选。

(六)体检考察。每年遴选部分优秀毕业生进行健康查体和外出考察。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登记备案。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后,须在区人社局办理引进毕业生登记备案,当毕业生的工作关系发生变动时,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区人社局更新相关信息。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造成政策待遇无法及时落实的,由毕业生所在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考核推荐。企业对当年新引进毕业生的个人表现、工作实效等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毕业生,可推荐申请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资金。

第七条 集中申报。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资金每年9月份集中申报一次。新引进毕业生所在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文登区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资金申请表》、《文登区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新引进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

4.企业与新引进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5.个人不动产登记证明(申领购房补贴时上交)。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自主创业毕业生除提供第1、2、3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员工花名册、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场地租赁证明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格审查。区人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及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第九条 资金发放。文登区高校毕业生聚集计划所列补贴、津贴及相关经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每年拨付一次。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享受本文所列津贴、补贴期间,获评区级以上人才称号,并获得各级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享受津补贴人员及所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2017年1月1日后工作关系离开文登区的,不享受本补贴所列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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