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36491XE/2019-06803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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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09-27 15: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字号:[ ]


一、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三、服务对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四、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威海文登区婚姻登记处(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带身份证号2寸双方近期红底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六、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完整户口簿。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涉外、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港、澳、台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七、基本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威海文登区婚姻登记处(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631-8466972   

 

 

 





责任编辑:谭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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