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36491XE/2019-06804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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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09-27 15: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字号:[ ]


一、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三、服务对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威海市文登区婚姻登记处(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当事人各提交2张红底带身份证号的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c.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六、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完整户口簿。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涉外、华侨、港澳台离婚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七、基本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威海文登区婚姻登记处(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631-8466972   

 





责任编辑:谭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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