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23-0020002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办发〔2020〕3号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文件成文日期:2020-02-11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20-02-11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20-02-11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方案的

通知

威文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金山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威海市文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畜禽养殖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实现我区畜牧业绿色生态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文登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威文政办发〔2017〕10号)进行优化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畜牧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复函》(鲁环函〔2018〕521号);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威海市畜牧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文登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文登区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禁养区划定要求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1.米山水库:水域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且不超过大坝的区域。

2.坤龙邢水库:水域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且不超过大坝的区域。

3.集后水库、昆嵛山水库、青庄水库和李家水库: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昆嵛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市和城镇居民区。

1.文登区中心城区范围

2.各镇街驻地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文政字〔2023〕21号),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文件PDF版与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