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文财字〔2020〕16号 各镇(街)财经中心、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财办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文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威海市文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财办发〔20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疫情防控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防控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社会捐赠等资金。 第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患者、疑似患者、在医疗机构留观人员救治费用财政补助。 (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物资采购。 (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经批准实施的应急设施建设、改造。 (五)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消杀物资应急采购。 (六)开展集中办公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以及疫情防控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保障、强化绩效的原则,既要满足防控工作需要,又要突出重点、避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级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申请拨付: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专项补助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筹考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 (二)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中可用于特定领域疫情防控的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区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申请新增安排疫情防控资金,应当根据防控工作需求做好资金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其中相关工作经费应首先统筹年初预算、存量资金等解决,如确有必要则按上述审批程序追加。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由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按照省委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第70号)要求,及时向省指定账户汇缴和分配使用; 疫情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开启资金支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疫情防控急需的资金可先预拨、后结算,疫情结束尚未执行完毕的资金应予以清算收回。 第八条 疫情防控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做好决策记录,加强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凭据管理,留存备查,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购置的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具体可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的,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统筹调拨资产,按照审批权限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先行完成实物调拨,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疫情防控期间,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审批或备案。 (四)疫情结束后,对系统内统一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使用;对本级统一配置的集中办公等资产,由财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对闲置资产由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处置。 对使用疫情防控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概(预)算、工程验收、竣工决(结)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疫情防控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严禁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一条 疫情防控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疫情防控任务紧急、确不能同步设定编制绩效目标的,在资金下达后应及时补报绩效目标,并强化事中绩效跟踪监控,切实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申请拨付审批程序,对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规定核定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范围和类别,并督导定点医疗机构等做好相关人员考勤记录,人员名单须经各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加强核算管理,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专用设备和检测试剂采购情况等;建立健全各项物资验收、入库登记、保管、调拨、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台账登记,确保管理严格、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可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相关统计数据,作为结算疫情防控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和数据,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确保数据准确一致。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