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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3004314189K/2020-085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0-08-26 16: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号:[ ]


  1. 一市容环境管理

    、案由:车辆运输散流物体污染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2020325日,执法人员巡查到文登区香山路xx庄园工地时,发现威海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Kxx69在香山路xx庄园工地施工中,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散流物体,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洒落,致使城市道路污染面积约300平方米。

    处罚决定: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项规定,对威海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污染路面每平方按照2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释义: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案由:未经许可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20206月17日,执法人员巡查到文山东路xx豪庭花园小区东侧空处,发现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出入现象,执法人员跟踪该车辆到倾倒垃圾现场,查明威海市某物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此处,倾倒垃圾约200立方米,约1.5吨

处罚决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故威海市某物业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

法条释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吨以下,个人500公斤以下的,属于一般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二、市政设施管理

 

案由: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威海市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032日在世纪大道建设新一中出口旁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规定,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威海市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500元人民币。

法条释义: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三、户外广告管理

 

一、案由: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191224日,执法人员巡查至龙山路xx建材城时,发现该建材城东侧墙体设置有2处户处广告设施,一块暂无广告内容,一块内容为“全球五大行物业 仲量联行全管  全球租售 0631 825xx88 营销接待中心  前行20米”,面积共为400平方米。经查明,当事人为威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依据《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规定,责令威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处以罚款18000元人民币。 

法条释义: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依法向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由:不按规定拆除到期户外广告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4日威海市某广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大型广告设置期满15日内自行拆除在天润路设置的两块桥体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共计165平方米。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项规定,责令威海市某广告有限公司限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处以罚款 人民币3000元。

法条释义: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利用工地围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期限届满后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设置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二)未按许可要求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四)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责任;

  (五)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

  (六)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园林绿化管理

 

案由:损害城市绿化及擅自占用绿化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0517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学府路碧桂园小区西路口,发现该处多处树木和花草被人为破坏,并改造成出入路口,经查明,威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学府路碧桂园小区西路口开设出入路口,施工过程中损害城市绿化及擅自占用绿化设施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威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损坏草木3倍罚款4500元人民币。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威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占用绿化设施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34500元。

法条释义:《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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