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埠口港、金山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石材矿山规范化开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威海市文登区石材矿山规范化开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加快推进山石资源规模集约开发,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科学设置集中开采区,优化矿山开发布局,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推动矿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设置集中开采区
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绿色健康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新设山石资源矿山,已有山石资源采矿权严格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根据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点数、辐射周边”原则,选择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重要交通线、海岸和重要河道湖泊沿线)直观可视范围,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生产生活设施等最短直线距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植被覆盖率低且有相当资源储量规模的山体,设置大水泊镇歇家夼村,宋村镇大寨村、上徐村3处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界石镇崮山后村、梧桐庵村2处饰面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集中开采。
三、严格采矿权准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建立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水利及各镇街(含各镇、各街道、开发区、埠口港、金山,下同)为成员单位的山石资源采矿权联席会议审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对集中开采区进行批前联合审查,形成集体决策意见,实行“一票否决”。
(二)严格规模准入。山石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本方案发布实施之日起,除专门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特殊需要配套服务而专门设定的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外,全区新设立的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要全部在集中开采区内,实行绿色规范化建设开采。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批准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和采矿权一次性发证年限原则上均不得少于10年;新建饰面用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和采矿权一次性发证年限原则上均不得少于5年。新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严禁分割出让、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进行储量核实,确认储量满足服务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采矿权人,采矿权人需自行与相关村集体协商道路及山岚承包事宜。
(三)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位于各类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生态保护红线或“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或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生产生活设施等最短直线距离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的矿山企业,由属地镇街负责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停。现有不在集中开采区内的石材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采矿许可证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石材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不准复工生产。对于到期关停的矿山,限期一个月内搬离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产品,采矿权人要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关闭矿山的巡查治理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
(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全区所有保留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及《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建成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方可生产。到2020年12月31日前,全区所有保留的在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五)强化矿山企业责任落实。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全面落实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从开采、加工、装运、储备等环节入手,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等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注重科技管矿资金投入,将开采生产全过程纳入全区矿产资源开采远程监管系统。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作为辖区内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管,妥善处理好关停矿山的各项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把山石资源开采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把关和监督执行工作,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执收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矿业秩序。区发展改革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把好新上山石矿山项目的立项审批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抓好山石矿山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工作,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山石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矿区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运输车辆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超载、非法改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区财政局要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管理重点工作需要。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依法查处水路运输中在港口水域以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行为等。区环保局要严格环境准入,新上及改扩建山石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矿业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防治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山石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开采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措施。供电公司要依法审批矿山用电设置建设所需电力供应及矿山退出关闭后停电工作,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违法违规勘查开采山石资源单位、个人断电工作。区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山石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治理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出让、矿业权审批、品牌审批等工作中,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三)落实共同监管。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对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