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规范机制砂石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威文住建通字〔2021〕15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解决机制砂石行业质量保障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绿色发展水平低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引导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规范机制砂石行业准入及生产管理,结合我区实际,下发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推行规模化生产,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着力加强实验检测,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着力规范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引导机制砂石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助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 (二)工作目标 1. 鼓励、扶持机制砂石产业发展,禁止天然砂破坏性开采,积极推广使用机制砂,逐步实现机制砂替代天然砂(河砂)。 2. 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料、环境和区场条件,合理选择生产工艺,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设施,提高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企业的工艺、设备、技术要求依据《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执行。 3. 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开发生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产品,并配套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石,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 4. 按照清理取缔一批、培育发展一批的原则,加强对全区所有机制砂石企业的日常管理。综合运用标准依法淘汰排放、能耗、水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5. 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机制砂石生产线),延长生产链条,推动人员、设备、场地的综合利用。 6. 取缔一切露天经营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机制砂企业。 (三)规划布局 1.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体系,既保障供给,又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 2. 坚持绿色发展导向。优先考虑就近取材,减少二次运输带来的重复污染,降低长途运输带来的费用增加。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规划新建机制砂石企业,食品(包含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家具、电子等易受影响的轻工企业及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周边原则上不予审批。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岩石、卵石、尾矿、废石、砂土等,在施工场地建有厂房达到机制砂或洗砂场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批准临时机制砂石自用。余量全部按照自然资源进行处置。 3. 坚持集中集约导向。大力推进机制砂石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数个大型生产基地,积极扶持发展一批规范化、产业化、工业化机制砂生产项目,促进全区砂石生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项目条件和申报流程 (一)机制砂石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的机制砂石,是指专业生产企业利用天然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及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砂石颗粒,包含机制石和机制砂,其中粒径大于4.75mm称为机制石,亦称碎石,粒径小于4.75mm的称为机制砂,亦称人工砂。机制砂石生产工艺包含干法和湿法两类。 (二)项目建设标准条件 1. 项目用地要符合《威海市文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中心区、居住小区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机制砂石项目。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需符合城镇产业规划,应由属地政府在办理手续前出具同意意见书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 2. 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用途为工业)和生产条件,用地面积应满足生产、存储和运输需要,并建成满足生产需要的标准化封闭式厂房。 3. 企业应符合《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利用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的企业应符合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4. 企业须建立试验室,达到混凝土试验室验证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职试验人员,须具备检测砂石含泥量及石粉含量等关键技术要求的能力,须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材料质量控制能力,保障砂石产品质量。 5. 企业须安装扬尘、噪声检测仪、视频监控设施,厂区内要设置不间断喷淋(喷雾)装置;砂石原料及产品必须采用封闭料棚方式进行规范储存,料棚须配套加雾式喷淋设施,喷淋范围要覆盖整个料堆,粉状物料要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物料上料口要设置在封闭料棚内,采用密闭方式输送;对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作业区须配备收尘设施、喷淋装置及地磅;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DB37/2676—2019要求,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要求;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 企业须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出入口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区级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 7. 生产企业须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运输车辆须按标准进行密闭,重型载货运输车辆(12T以上)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区域通行证件所载明的路线通行。 8. 企业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50吨/时)。完善矿山开采、石料搬运和破碎、物料筛分和转运等工序的安全风险控制及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提升安全水平。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 9.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取水许可等各种证照齐全。 11. 企业生产原料来源要合法,严禁以天然砂或水洗砂当原料进行生产,达到掩盖非法采砂洗砂行为的目的。 1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制砂石行业应当符合的其他标准要求。 (三)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向属地政府提出现场核查申请。现场核查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现场审核,上报复印件一式二份并装订成册): ①现场核查书面申请; ②营业执照; ③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④建设用地产权证明文件; ⑤厂房车间产权面积证明文件; ⑥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承诺书; ⑦需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要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⑧需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须提供评估主体出具的评估意见; ⑨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⑩砂石运输车辆信息及区域通行证件; ⑪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环评、能评、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⑫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是外购砂石原料二次加工的,应额外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及矿石型式检测报告; ⑬利用废石、建筑垃圾等原材料进行机制砂石生产的企业需提供上述1—10项材料,同时提供原材料来源证明材料; ⑭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生产原料合法性承诺书; ⑮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⑯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属地政府在收集并审核好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后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局、规划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文登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文登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对上述材料齐全和现场核查合格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出具现场核查合格文件,并公布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报区政府审批,该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保障措施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批准组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文登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协调、科学布局,全方面综合考虑选址建厂,合理控制建厂数量和生产规模。 规划分局负责根据城乡规划,做好符合规划机制砂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行业运行监测,负责机制砂石生产工业企业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加大在耕地和垦地采砂的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负责为合法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提供矿产原料资源政策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道路执法力度,对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砂石脱落扬撒的严格依法处罚。 区水利局负责对机制砂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后期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安全事故调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合法合规的机制砂石企业取用水资源办理取水许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机制砂石产品质量和企业计量的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收集管理工作,对可以作为机制砂石生产原料的建筑垃圾要引导企业收集和废物再利用。 生态环境文登分局负责对机制砂石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因地制宜协同营造有利于机制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机制砂石洗砂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日 附件:文登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 附件 文登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 备注: 1.评分标准分为控制项和评分项,参评企业须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才能进行评分。 2.评分项总分为100分,对机制砂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分时,参照每项要求后括号中分值进行评分,其中全部落实、措施有效的,得满分;未落实的,不得分;未完全落实的,按落实程度、比例大小评分。 3.评分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参评企业现场评分总得分为90分(含)及以上的视为合格,90分及以下的视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