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转型升级迎来利好政策
发布日期:2021-04-01 09: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文登区政府 字号:[ ]

  3月30日上午,文登举行“支持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细则解读”新闻发布会。区海洋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重点支持领域以及如何进行财政资金申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威海海洋强市建设总体方案》和《威海海洋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近日,威海市印发了《关于支持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推动全市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实施细则》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包括支持海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支持新渔场开拓、鼓励发展极地渔业、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落户、鼓励远洋海产品回运加工等。

  支持海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威海市远洋渔业企业,在境外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项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在当年度内给予资金补助,以国家实际补助到位资金文件为依据,按国家补助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新渔场开拓。对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威海市远洋渔业企业实施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源调查和探捕项目的,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填补山东省空白的,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发展极地渔业。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建造南极磷虾船的威海市远洋渔业企业,在开工建造阶段给予不超过船舶工程总造价10%的扶持资金,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2021年底前船舶建造完工的,再给予船舶工程总造价不超过10%的扶持资金。两次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

  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落户。对外地企业到威海落户、拥有远洋渔船达到5000总吨、年内批准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威海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从外地引进威海远洋渔船累计达到5000总吨的、年内批准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威海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拥有外地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权,该企业远洋渔船总吨位不低于5000总吨,且政策执行期间该企业所属全部远洋渔船自捕远洋水产品100%运回威海的,自取得该企业控制权所在月份起,按该企业超过5000总吨远洋渔船的项目确认月数为有效月,满36个月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鼓励远洋海产品回运加工。对威海市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格企业自捕远洋水产品运回威海的,低温金枪鱼每吨补助200元,其他鱼类每吨补助50元,鱿鱼和南极磷虾每吨补助30元。对威海市企业利用远洋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实施细则》支持提升海洋牧场发展水平,包括鼓励壮大海洋种业、鼓励深海养殖、鼓励开展海洋牧场示范等。

  壮大海洋种业。优先支持省级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社新建或扩建规模化工厂化育苗养殖车间,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优先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新建或扩建海洋种业基础设施,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海洋种业集聚发展,对建设海洋生物遗传育种中心和海洋生物种业产业园区的,补助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深海养殖。对开展大型深海智能养殖网箱项目的,按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建设费用,每个最高给予10%的补助。对企业建设第一艘养殖工船的,按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建设费用,每艘给予最高20%的补助。

  开展海洋牧场示范。对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威海市企业,每创建1个给予奖励200万元。

  《实施细则》支持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包括鼓励建设东北亚水产品交易中心、建设海产品展示交易平台、发展蓝碳生态产业等。

  项目按照“属地申报”原则,按年度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金所需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认定、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无故建设缓慢、项目未完工中途撤出等情形的,一律收回支持资金。(侯肖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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