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115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3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确定事项范围

(一)梳理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根据省级公布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认领本系统省级清单,由各级行政机关分别公布。在省级告知承诺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照部门权责清单,由各级行政机关分别梳理本地清单,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家级开发区和南海新区参照省级公布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和市级人民政府、环翠区人民政府分别公布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实施,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核查监管,完善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6月底前)

(二)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和调整依据等,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二、规范工作流程

(三)建立需公开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对需要公开告知承诺书的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梳理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并公布。在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需向社会公布的告知承诺事项内容。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6月底前)

(四)细化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根据省级告知承诺通用性工作规程,由市司法局牵头制定我市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规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工作要求、明确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告知承诺内容、核查要求、信用管理、虚假承诺处理方式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19月底前)

(五)完善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各级行政机关要制作书面告知书、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以及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需在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6月底前)

三、强化核查与监管

(六)分类确定核查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等,对于需要核查的事项要确定核查主体、核查方式、时间节点等。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时,审批部门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5月底前)

(七)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核查与监管,建立核查机制,明确需要核查信息的来源、核查方式、监管措施等,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核查监管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要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于暂未实现线上核查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信息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10月底前)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审批部门在办结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同步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或监管,同步将核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审批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四、完善信用管理

(九)严格虚假承诺处理。对于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撤销决定、取消资格、收回既得利益。对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虚假承诺的事中事后核查材料、处理结论或相关结论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承诺与内容不符或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承诺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视为虚假承诺,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证明事项时,应当诚实守信。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建立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制度,对于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应当将其虚假承诺情况记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并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失信记录列入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十一)提高重视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要建立司法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公开、大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系统规范,注重制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十二)强化风险防范和培训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要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