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与网友在线交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话题
发布日期:2021-09-06 16: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文登区政府 字号:[ ]

 


  9月6日上午10点至11点,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宋涛、工作人员于紫琦做客“学理论 懂政策 做明白人”微访谈栏目,就“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政务微博@文登发布 全程直播了本期访谈内容。访谈期间,宋局长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业、细致的解答,没来得及提问的小伙伴,快看看你关心的问题是不是已经被回答了呢? 

  【主持人】宋局长,您好,欢迎来到微访谈栏目,我先代表大家问一个问题,建设项目用地如何办理?

  回答如下:(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3)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苏木今天写情话了吗 提问:土地督察都是督察什么?

  回答如下:(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自黑狂魔李买买 提问: 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如何处罚?

  回答如下: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苏木今天写情话了吗 提问: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要处罚吗? 

  回答如下:肯定要处罚。新《条例》规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要进行处罚。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这次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恶魔岳小悦 提问: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有什么要求?  

  回答如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非负花椒 提问:建设项目破坏土地的不复垦的怎么处理?  

  回答如下: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这个费用没有固定的数,它是根据损毁前的土地类型、损毁的面积、复垦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形,我区需要2万元每亩。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由原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复垦的费用从复垦责任人缴纳的专项复垦费中扣除。

  @知否知否应是鸟语花香 提问:目前土地征收程序是怎么样的? 

  回答如下:(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知否知否应是鸟语花香 提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回答如下: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标准的规定幅度较大,以非法占用土地为例,罚款标注为每平方米100-1000元,这意味着非法占地一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0余万元,差距很大。这需要在实施中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确定各种情形下的罚款标准。仍以非法占地为例,国家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应该比耕地高,而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准应该比其他农用地高。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中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自然资源厅公布的裁量基准开展执法活动。

  @恶魔岳小悦 提问:请问非法占用土地,都是如何处罚?   

  回答如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标准由原来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每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6万余元。具体的裁量标准分三档,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啾啾啾啾啾咪_啾 提问:9月1日起对土地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新标准处理吗?   

  回答如下:《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的第三十七条,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按照《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前的行为应适用旧法,但是当新法规定更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那么应适用新法。因此,对9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按原《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处罚,原没有规定罚款标准的,不能实施处罚。9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才能按照新的规定处理。

  感谢各位嘉宾做客本期微访谈,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访谈期间未做答复的网友,下线后我们将一一回复。最后提醒大家,如果还有问题可以拨打区自然资源局热线电话:8462441,还可以关注“文登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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