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36491XE/2022-10047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0-22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认定标准】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威民发〔2022〕9号
发布日期:2022-10-22 09: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字号:[ ]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2〕34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2〕15号)等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66元提高为每人每月953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7元提高为每人每月745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69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286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035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全市城乡集中和分散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3298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665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990元。

1.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根据集中供养的实际情况,按照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执行。

2.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照料护理标准。鉴于全市实际情况和分散照料对象的服务成本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18〕161号)相关标准,对全市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部分自理(中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能自理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提供17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2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338元;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815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4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694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每人每月154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70元;三、四级每人每月12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38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149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64元;二级每人每月127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40元。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1日。《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威民发〔2021〕1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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