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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威海市文登区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威海市文登区科学技术局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规条科负责具体的行政处罚的执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办公室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本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本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成果科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规条科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规科审核。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办公室可以要求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中阐明相关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与案件有关的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等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随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并载入执法案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规条科,一份由科技局办公室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提交局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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