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3649444/2022-0955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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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威海市​文登区执行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链接)
发布日期:2022-11-29 14: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字号:[ ]


文登区执行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备注
文件名文号
1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山东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2017〕83号、财税〔2020〕72号、鲁财税〔2021〕6号、财税〔2020〕9号税务部门征收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税〔2021〕6号。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明确别墅项目供气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文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保”“六稳”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文政发〔2013〕14号、威文政发[2018]15号、财税〔2019〕53号、公告2019年第76号、威财非税〔2019〕6号、威文财非税〔2020〕1号、国办函〔2020〕129号、威文政发〔2021〕7号、鲁政发〔2021〕8 号、鲁政发〔2021〕13号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局在文登城区、其他各镇(含埠口港)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城区标准:(一)新建办公楼(含综合楼)集体宿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3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05元,用于供水和供热分别为30元和88元。
(二)新建商业经营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3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25元,用于供水和供热分别为30元和88元。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住宅楼345元、非住宅楼315元(不配套燃气)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05元,用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的分别为30元、92元、88元、30元。
开发区、其他各镇规划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城区办法自行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删除《威海市文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三)房地产项目中建设 8层以上的,其7以上(含7层)部分免收”,自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鲁财税〔2019〕8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财税〔2019〕46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鲁财税〔2022〕15号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提取。
2.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部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2019〕46号。
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政办发〔2005〕6号,鲁财综〔2010〕162号,鲁财税2017〕23号,鲁财税2019〕6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鲁财税〔2022〕15号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提取。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2019〕46号。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5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鲁财税〔2019〕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税务部门征收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令第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鲁财税〔2020〕1号、鲁财税〔2020〕21号、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鲁税发〔2022〕38号税务机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综〔2015〕67号,鲁财综〔2003〕27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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