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3653221/2023-07698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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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规储存、使用非法瓶装液化气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4 15: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人民政府 字号:[ ]


瓶装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存储、使用危害极大!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爆燃、爆炸、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众多案例触目惊心、发人警醒。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文登区安委会《威海市文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严厉打击组织生产、储存、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使用液化气;禁止私自倒装、掺混二甲醚、销售不合格气源的燃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充装和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

五、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液化气瓶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瓶装液化气违法充装、经营、使用行为。

举报电话:0631-8781088

泽库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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