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MB28512393/2023-07907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7-01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文字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01 11: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服务保障体系,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牵头印发了《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对新时代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威海市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发改、财政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决策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99号)。

3、相关规范性文件:①《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②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威海市统计局、威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

三、出台目的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政策的需要。在《威海市关于加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意见》(威民发〔2015〕105号)印发以来,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新时代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这些政策需要在新文件中体现并落地落实。二是调整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的需要。2018年机构改革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重新建设或者修缮”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需在新文件中重新明确工作职责。

四、重要举措

1、完善了第四条,新增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保障。”

2、新增了第十条,内容为“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在摇号时,优抚对象家庭优先摇号”。

3、因我区没有享受双重或多重待遇优抚对象,故对第十四条作了修改,表述为“对同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及符合享受自建、租赁、修缮住房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4、新增了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各类住房优待政策的受理部门。

5、新增了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的责任。

五、关键词解释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本方案中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指具有文登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文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拥军科 王芸 0631-84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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