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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登区渔港港章(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威海市文登区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文登区海洋发展局起草了《文登区渔港港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3年8月3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马添翼      联系电话:0631-8801915

传 真: 0631-8801928  

通讯地址:文山东路86号区级机关2号楼1508室       

电子邮箱:hyyyzfdd@wh.shandong.cn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2023年7月5日

一、白云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白云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安全、秩序、清洁卫生,并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所有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渔港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第三条  渔港地理位置及区域。地理位置:本渔港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东南。

渔港陆域:由1、2、3、4、5、6、7、8、9、10各点连线形成,面积44.71万平方米。

各点地理坐标为: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36°56′54.36″

122°08′26.90″

2

36°56′55.29″

122°08′25.17″

3

36°57′11.56″

122°08′11.26″

4

36°57′26.12″

122°08′33.04″

5

36°57′17.50″

122°08′48.38″

6

36°57′12.83″

122°08′44.53″

7

36°57′07.65″

122°08′40.14″

8

36°57′00.08″

122°08′33.01″

9

36°56′56.44″

122°08′29.47″

10

36°56′57.75″

122°08′26.81″

渔港水域:由1、2、5、6、7、8、9、10、11、12、13、各点连线形成,面积为43.10万平方米。

各点地理坐标为: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36°56′54.36″

122°08′26.90″

2

36°56′55.29″

122°08′25.17″

5

36°57′17.50″

122°08′48.38″

6

36°57′12.83″

122°08′44.53″

7

36°57′07.65″

122°08′40.14″

8

36°57′00.08″

122°08′33.01″

9

36°56′56.44″

122°08′29.47″

10

36°56′57.75″

122°08′26.81″

11

36°57′17.44″

122°08′56.73″

12

36°56′32.17″

122°08′20.13″

13

36°56′42.03″

122°08′03.14″

第四条  本港锚地划分为大型渔船、中小渔船及避风、滞留船舶锚地。大型渔船(大吨位或大马力船渔船)锚地为码头西南一带深水水域。中、小渔船(包括快艇)锚地:码头西北一带近岸水域。避风锚地为码头避风港。  

港区设置侧面浮标,间距1.0㎞。

第五条  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本港实施监督管理,威海长云港务有限公司负责本渔港的全面运营管理。

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渔港港区内的码头、冷库、个体经营户、船舶、人员都应遵守本港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强用或无偿使用渔港。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本港章,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港内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  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以灯光、旗号与港口调度指挥台联系请示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靠泊。

装运危险品进港及港内拟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事先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根据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一项。渔船进出港不再需要签证改为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

第八条  本港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九条  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第十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代理或港口调度应每天定时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核对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到港、离港计划。

第三章 渔港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必须按划定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应靠右边航行,在穿越航道时,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越。

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安全航速。

第十三条  本港内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港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渔港规划、布局和功能,不得违反建港规划设置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四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渔业船舶和入港人员应爱护渔港的各种设施、装备,凡损坏码头及港内设施者应当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威海长云港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本港经营项目为:

(一)船舶修理。经营单位为: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

(二)冰厂经营。经营单位为: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冰厂。

(三)船用物资供应。经营单位为: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超市。

(四)水产品冷藏加工。经营单位为: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港具有符合国家资质条件要求的专业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提供以下服务:为进出港口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淡水;供应主、副食品、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

第十七条 渔港管理处定期总结分析渔船航行、作业特点,在渔船进出港及作业高峰期通过VHF自动播发软件播发渔船较多航警,提醒在航船舶加强值班,注意周围渔船动态,避免造成紧迫局面。抓住重点,将渔船作业密集区作为重点监控区域。

第十八条 本港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一)油、冰、水、物资供应按市场价格收费

(二)卸货靠港费根据停泊时间及停靠船只类型计算

(三)货物出门按市场价格计算过磅费用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未提供担保的;

(五)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五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需靠泊码头的船舶,须到码头调度申请,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靠泊,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及港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等候泊位或需长时间在港内停泊的船舶,应驶往指定的停泊区锚泊,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

休渔季节,需在本港长时间停泊的渔船,应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及本港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停泊。

在港停泊的船舶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能随时操作移泊,以应付紧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或增加设施的,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渔港进行建设整治、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等,须报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方能施工或作业。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视频设备等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第二十二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

装运危险品进港及港内拟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事先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防护措施,并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港配备消防和防污设施,定期将污染物送到指定处理地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船舶污染物的排放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同意后,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严禁在码头及港区道路内晒网、修补网具,以避免影响正常通行及妨碍公共安全。渔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

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必须立即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第六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订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基础工作,配置应急资源,加强应急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三十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本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我区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有关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抢救。

第三十一条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当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 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人员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港章的编制单位为威海长云港务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为文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埠口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埠口渔港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渔港环境,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埠口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所有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渔港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第三条  渔港区域

本港港区范围为文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陆域、水域、码头、道路等。

渔港陆域:由A、B、C、D、E、F、G各点连线形成,面积1.74万平方米。

各点地理坐标为:

A: N  37°00 ′37.51 ″   E  122°10′25.96 ″

B: N  37°00 ′40.13 ″  E  122°10′24.84 ″

C: N  37°00 ′40.79 ″   E  122°10′28.00 ″

D: N  37°00 ′40.27 ″  E  122°10′29.22 ″

E: N  37°00 ′41.15 ″  E  122°10′34.50 ″

F: N  37°00 ′38.85 ″  E 122°10′35.38″

G: N  37°00 ′38.39 ″  E 122°10′30.10″

渔港水域:由E、F、G、H、I、J、K各点连线形成,面积 19.38万平方米(含港池面积和锚泊水域面积)。

各点地理坐标为:

E: N  37°00 ′41.15 ″   E  122°10′34.50″

F: N  37°00 ′38.85 ″   E  122°10′35.38″

G: N  37°00 ′38.39 ″   E  122°10′30.10″

H: N  37°00 ′25.04 ″   E   122°10′21.46″

I: N  37°00 ′27.73 ″   E  122°10′43.64″

J: N  37°00 ′37.24 ″   E   122°10′47.46″

K: N  37°00 ′41.29 ″   E  122°10′40.64″

第四条  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渔港码头、渔港水域以及进出渔港船舶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威海顺行健港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渔港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  港内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条  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含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本港港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外国籍及港、澳、台地区船舶需要停靠本港时,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指定泊区停靠。

进港船舶需与港口调度指挥台电话联系请示泊位,允许后方可进港。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以灯光、旗号与码头工作人员确认靠泊位置方可靠泊。未经本港调度指挥中心许可不得擅自靠泊。

第六条 根据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一项。渔船进出港不再需要签证改为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

第七条  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安全航速。

所有船舶必须按本港划定的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避让商船,靠右边航行,在穿越航道时,必须加强瞭望,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越。渔港内船舶交叉航行时,应给本船右舷的来船让路,并尽量避免采用超越来船前方进行避让。被让路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配合避让,必要时应单独采用避让行为。

船舶在渔港内拖带船舶时,不准长串拖行,以拖一艘为限,并必须具有避让他船的充分控制能力,同时显示拖带信号。

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本港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

凡进出本港的船舶,应服从本港调度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接受管理。发现有危及船舶、船员、渔港及其设施安全的情况与可能时,本港调度指挥中心有权令其纠正和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凡造成妨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本港调度指挥中心和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设立警示标志,以策安全。

第八条  进出渔港船舶应服从本港调度指挥中心和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管理、调度和指挥,严禁强行靠泊、争占泊位或长时间靠占泊位。船舶装卸完渔获物及渔需物资、给养后,应到本港调度指挥中心指定的区域停泊。

渔港内停泊、锚泊的船舶应配备值班人员,遵守值班规则。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注意过往船舶,注意风向潮流,防止移锚或船身横向而发生碰撞,影响航道。一旦发生移锚或船身横向,值班人员应及时操纵船舶,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禁止在航道中抛锚和停泊。

第九条  船舶在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本港调度指挥中心和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经批准后,在本港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本港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三章  渔港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在本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的,由本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本港内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港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渔港规划、布局和功能,不得违反建港规划设置任何港口设施。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本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渔港建设规划和渔港建设项目的实施,安全主管机关和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竣工验收。本港设施及航道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威海顺行健港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港公共基础设施、港内航标的日常维护机构。

渔港根据需要定期统一疏浚。渔港疏浚由威海顺行健港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

第四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威海顺行健港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本港经营项目为:

(一)船舶修理;

(二)冰厂经营;

(三)油、冰、水、船用物资供应;

(四)靠港卸货、出门。

第十四条  本港服务项目为:

(一)信息宣传栏;

(二)协调渔船与职能部门的联系;

(三)调度指挥船舶进出港;

(四)随时与停靠船舶通报海浪、风力等情况。

第十五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本港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我区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本港内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由港航和海事部门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港的收费项目为:

(一)油、冰、水、物资供应;

(二)卸货靠港费;

(三)货物出门费。

第五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影响渔港环境条件的渔港建设、整治项目,应通过环境评估。

第十八条  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

第十九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

第二十条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港口无法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防护措施,并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石、泥土、瓦砾等建筑垃圾和杂物及船上生活垃圾等不得倒入港区水域。禁止在港池内弃置废旧船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港区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港船舶要及时收听渔港气象,注意本港风情信号,遇有大风,必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港内停泊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试车,如因特殊情况,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一切船舶均不得在港内进行测试航速、回转性能、校正罗经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航道内进行打捞、张设网具、从事水产养殖、游泳、操艇游玩、射击和钓鱼等。

在港内从事割摆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船只,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工作。

港内进行爆破工程,必须事先经过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

港内禁止酗酒闹事,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公安部门解决,不得在港内聚众斗殴。

第六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港管理机构按照渔业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制定渔港防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超强台风)预案。

第二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本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我区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有关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抢救。

第二十七条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在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 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人员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本港章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本港章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第三十四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庆顺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庆顺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安全、秩序、清洁卫生,并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所有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渔港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第三条  渔港地理位置及区域。地理位置:本渔港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南。

渔港陆域:面积14.0591万平方米。

渔港水域(1):由1、2、3、4、5、6、7各点连线形成,面积为1.020公顷。

各点地理坐标为: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36°56′56.21″

122°08′26.63″

2

36°56′55.55″

122°08′28.92″

3

36°56′55.23″

122°08′30.21″

4

36°56′58.78″

122°08′34.41″

5

36°57′00.00″

122°08′33.00″

6

36°56′56.80″

122°08′29.40″

7

36°56′57.50″

122°08′27.10″

渔港水域(2):由1、2、3、4、5、6、7、8各点连线形成,面积为0.420公顷。

各点地理坐标为: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36°56′59.77″

122°08′33.27″

2

36°57′01.27″

122°08′34.39″

3

36°57′01.80″

122°08′33.70″

4

36°57′02.00″

122°08′32.40″

5

36°57′02.10″

122°08′31.50″

6

36°57′03.51″

122°08′29.70″

7

36°57′03.10″

122°08′29.30″

8

36°57′00.00″

122°08′33.00″

渔港水域(3):由1、2、3、4各点连线形成,面积为0.040公顷。

各点地理坐标为: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122°08′34.39″

36°57′01.27″

2

122°08′34.76″

36°57′01.90″

3

122°08′34.00″

36°57′02.30″

4

122°08′33.70″

36°57′01.80″

第四条   本港锚地划分为大型渔船、中小渔船及避风、滞留船舶锚地。大型渔船(大吨位或大马力船渔船)锚地为码头西南一带深水水域。中、小渔船(包括快艇)锚地:码头西北一带近岸水域。避风锚地为码头避风港。  

港区设置侧面浮标,间距1.0㎞。

第五条  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本港实施监督管理,威海泰川港务有限公司负责本渔港的全面运营管理。

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渔港港区内的码头、个体经营户、船舶、人员都应遵守本港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强用或无偿使用渔港。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本港章,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港内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  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以灯光、旗号与港口调度指挥台联系请示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靠泊。

装运危险品进港及港内拟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事先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根据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一项。渔船进出港不再需要签证改为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

第八条  本港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九条  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第十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代理或港口调度应每天定时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核对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到港,离港计划。

第三章 渔港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必须按划定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应靠右边航行,在穿越航道时,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越。

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安全航速。

第十三条  本港内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港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渔港规划、布局和功能,不得违反建港规划设置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四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渔业船舶和入港人员应爱护渔港的各种设施、装备,凡损坏码头及港内设施者应当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威海泰川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本港经营项目为:

(一)提供船舶用冰经营。

(二)码头装卸、过磅。

(三)船用物资供应。

第十六条  本港具有符合国家资质条件要求的专业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提供以下服务:为进出港口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淡水;供应主、副食品、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

第十七条 渔港管理处定期总结分析渔船航行、作业特点,在渔船进出港及作业高峰期通过VHF自动播发软件播发渔船较多航警,提醒在航船舶加强值班,注意周围渔船动态,避免造成紧迫局面。抓住重点,将渔船作业密集区作为重点监控区域。

第十八条 本港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一)油、冰、水、物资供应按市场价格收费

(二)卸货靠港费根据停泊时间及停靠船只类型计算

(三)货物出门按市场价格计算过磅费用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未提供担保的;

(五)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五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需靠泊码头的船舶,须到码头调度申请,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靠泊,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及港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等候泊位或需长时间在港内停泊的船舶,应驶往指定的停泊区锚泊,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

休渔季节,需在本港长时间停泊的渔船,应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及本港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停泊。

在港停泊的船舶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能随时操作移泊,以应付紧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或增加设施的,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渔港进行建设整治、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等,须报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方能施工或作业。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视频设备等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第二十二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

装运危险品进港及港内拟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事先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防护措施,并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港配备消防和防污设施,定期将污染物送到指定处理地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船舶污染物的排放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同意后,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严禁在码头及港区道路内晒网、修补网具,以避免影响正常通行及妨碍公共安全。渔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

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必须立即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第六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订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基础工作,配置应急资源,加强应急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三十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本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我区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有关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抢救。

第三十一条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当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 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人员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港章的编制单位为威海泰川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为文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张家埠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港章适用在本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管理机构

1、张家埠渔港属威海市文登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所有,设港务管理科、保卫调度室、监控管理室等职能部门,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本渔港的全面运营管理。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益,但必须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机关的统一管理。

2、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本港水域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其他监督管理机构进出港口口岸的船舶、人员、货物应当接受海事、港航、边检、边防、检验检疫等口岸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四条 地理位置

张家埠渔港位于山东半岛环海海滨,靖海湾内潮汐通道顶端的埠口湾北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22010’02”,北纬37000’05”。 

第五条 港区陆域

东界:渔港码头东院墙

北界:水产加工厂,大冷库连线区域

西界:文登海通造船厂西端

张家埠渔港陆域界址点坐标:表1-1

编号

坐标

经度

纬度

1

122°10′3.369″E

37°0′40.568″N

2

122°9′52.812″E

37°0′39.186″N

3

122°9′50.416″E

37°0′39.148″N

4

122°9′48.417″E

37°0′39.121″N

5

122°9′43.496″E

37°0′20.352″N

6

122°9′53.366″E

37°0′31.739″N

7

122°9′50.755″E

37°0′24.386″N

8

122°9′51.497″E

37°0′25.013″N

9

122°10′0.479″E

37°0′30.361″N

第六条 港区水域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怀念部航海保证部出版的10300图划分,即从长会口嘴至张家山嘴的连线以北为张家埠渔港。

张家埠渔港港前水域界址点坐标      表1-2

编号

坐标

经度

纬度

1

122°10′0.479″E

37°0′30.361″N

2

122°9′43.496″E

37°0′20.352″N

3

122°9′43.496″E

37°0′7.352″N

4

122°10′0.479″E

37°0′17.361″N

张家埠渔港港池面积31.8万㎡,港池高潮水深6.5米,低潮水深-4米,航道设有航标。

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

第七条 航道

1、航道自渔港港前水域西南起,向西南延伸,长度1700m,宽度300m,平均水深-4m,乘潮可以通航1000t级船舶。

第八条 锚地

张家埠渔港锚地位于进出港航道西南方向,平均水深-5.0m。

第九条 码头

张家埠渔港码头为突堤式码头,长度717m,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顶标高+3.5m ~+3.8m,前沿水深-2.0m~-5.0m,共16个渔船泊位,能同时提供16艘240hp及以上渔船同时装卸、补给,最大可靠泊1000吨级船舶,装卸作业方式以机械作业(吊车、塔吊、移动式链条运输机)为主,人工为辅。

第十条 助航标志

由本渔港港池西南方向延伸,目前航道长度约1700m,航道宽300m,平均水深-5.0m。航道设有渔用航标,所有进出渔港船经过需避让该点航标。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在本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按本章程的要求向本港管理机关报告。

报告要求

1、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以灯光、旗号与港口调度指挥台联系请示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靠泊。

2、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3、如48小时内无靠泊作业任务,船只应到指定锚地锚泊。船舶在指定锚地锚泊时,必须留足甲板部、轮机部的看守人员,做好应急措施。严禁在巷道锚泊或将船锚投放到航道内。

4、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主要航行操纵设备故障、走锚等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5、在管理区域内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由引航员承担报告义务。

6、船舶因避风、船舶故障、海上交通事故、人员急病等原因需进港时,应向本港报告并申请批准。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签证

1、根据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一项。渔船进出港不再需要签证改为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本港,经通报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可免于签证、检查。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

本港水域内,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安全航速。船舶必须按划定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应靠右边航行,在穿越航道时,必须加强瞭望,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越。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停泊

1、所有船舶在港区内靠岸、停泊,必须服从港口调度指挥中心的安排。

2、拟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提前向调度指挥中心申请锚位,并于抛锚后和起锚前及时报告动态。

3、港内油船必须按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泊,确需对渔船供油的,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同时供油。

第十五条 船舶作业

1、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文登海事处等管理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2、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由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上述船舶进出渔港时都应申请办理签证。

3、本制度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生物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4、在本港从事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的渔船,需要填写《危险品货物装卸申报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名称;

危险货物名称、数量、理化性质;

危险货物申请作业和作业时间;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岸线管理

本港为石砌基础加混凝土构件制成,所有靠泊船只应慢车靠泊,如有损坏港口岸壁等设施,照价赔偿并补偿误工损失。

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

本港威海市文登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所有,由威海市文登区张家埠港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港口建设需先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由管理单位与具有建港资质的单位共同做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维护

威海市文登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是张家埠渔港的管理和设施维护的主体单位。渔港设施包括:码头岸壁、码头硬化货场、路面、航道航标、航道和港前水域疏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置,主要宗旨是以港养港、服务社会、带动发展地方海洋产业经济。

第六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申请

本港经营上以威海市文登区张家埠港务有限公司为主体,经营项目包括:船舶维修、船舶货物装卸、船舶物资供给、鱼货交易、船舶燃料供应及供水、供冰等。

第二十条 经营项目

本港经营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1、提供靠泊服务、鱼货地磅称重、船舶维修;

2、渔船生产物资:生活用水、生产用冰、船舶燃料、日常用品等。

第二十一条 服务项目

本港有室外安全信息发布显示屏,可为来港船只提供信息服务。每天滚动播报天气预报、通航通告、航行警告,并可为来港船只、客户等提供有偿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港口收费

本港根据文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适时地调整收费标准(核定标准之内)。

第二十三条 公平竞争

本港所有经营服务项目,都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经营手段进行经营,渔港设立经营管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渔港办公楼1楼宣传栏处)。

第七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码头靠泊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不得在码头进行设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的行为。

所有船只应遵守:

1、任何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航道作业、锚泊。所有在港前锚地锚泊船只,必须留足航行通道。

2、船舶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时,进港前应改为旁拖,港内旁拖船只时,不得超过两艘。尾拖舢板及小艇时,拖缆要牢固,并不得过长,同时显示拖带信号。

3、船舶在港内靠离码头(或船只)、抛起锚及移泊时,要密切注意周围情况,谨慎操纵驾驶,首、尾应派人了望,并按章鸣号,显示号灯号型,表明本船动态。

4、船舶靠泊、锚泊时,应显示相应的信号;并留足值班人员,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并能随时移泊;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潮汐和风流变化及周围船舶动态,防止断缆走锚碰撞事故的发生。

5、在港船舶要及时收听渔港气象,注意本港风情信号,遇有大风,必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上施工作业管理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必须先做好生产计划,报请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审批,严格按有关作业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六条 明火作业管理

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作业场所必须留有值守人员,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烟火;备足应急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好消防、溢油等应急准备。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由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上述船舶进出渔港时都应申请办理签证。

凡在港船只进行明火作业,须先向渔港管理部门申请,做好消防应急预防措施,备足灭火器和消防水。

第二十七条 防污能力建设

本港污染主要是船舶燃料、废旧机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有生活垃圾桶、环卫垃圾车。

第二十八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环卫部门的垃圾运输车,定期运输垃圾到垃圾场处理。

第二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

来港船只、人员必须遵守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渔港禁止行为

本港及港前水域、锚地,禁止从事的工作及行为有:

1、禁止船只进行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

2、禁止舢板等交通工具靠泊来港船只,禁止从事偷盗行为。

3、本港严厉打击走私偷渡行为。

4、禁止本港工作人员从事鱼货交易、贩卖鱼货、物资供给等。

5、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偷鱼盗物等。

6、港内停泊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试车,如因特殊情况,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7、一切船舶均不得在港内进行测试航速、回转性能、校正罗经等工作。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航道内进行打捞、张设网具、从事水产养殖、游泳、操艇游玩、射击和钓鱼等。在港内从事船舶水下维修业务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船只,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工作。

9、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防护措施,并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10、港内进行爆破工程,必须事先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

11、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等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抢救。

12、港内禁止酗酒闹事,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公安部门解决,不得在港内聚众殴斗。

13、外国籍船舶和港、澳、台地区船舶在港内停泊,在港船舶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傍靠和登船参观。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

渔港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溢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有预案在实施时,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在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1、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2、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人员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3、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4、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水域污染报告与处理 

发生水域污染事件,港口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应急计划做好污染进一步扩大措施,并及时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及时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应急处置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立即启动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经过、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目等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港口经营人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扑救、清除,防止危险源进一步扩散、恶化,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积极疏散周边居民和财产,减少伤亡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台风、风暴潮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处置。发布台风或强风警报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及本港调度人员的指挥调度,到指定地点避风。

渔港发生危险货物起火爆炸、台风风损、风暴潮等紧急事件,渔港应急抢险分队,按工作分工,及时参入救助和处置,并上报主管部门。渔港物资仓库,常年备有有关应急抢险所需物资。

第三十六条 渔港畅通保障

1、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2、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

3、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4、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5、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必须立即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

6、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7、从事渔港交通运输的渔业辅助船艇,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严禁超载。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等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9、禁止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游泳。

10、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11、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防御热带气旋或海难救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七条 港口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1、本港设有文登区边防派出所警务室,警务辖区为渔港陆域、港前水域等。渔港发生水上治安事件、犯罪案件时,渔港保卫科协同驻港边防派出所警务人员,全力处置。

2、当事人对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文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说明

本港章编制单位为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批准单位为文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解释

凡本港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港章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第四十条 施行日期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长会口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会口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安全、秩序、清洁卫生,并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所有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渔港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第三条  渔港地理位置及区域。地理位置:本渔港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南。

渔港陆域:面积9100.05平方米。

渔港水域:由1、2、3、4、5、6、7、8、9、10、11、12各点连线形成,面积为0.916公顷。

各点地理坐标为: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36°56′55.22″

122°08′24.50″

2

36°56′54.00″

122°08′26.30″

3

36°56′54.50″

122°08′27.20″

4

36°56′55.80″

122°08′25.00″

5

36°56′57.90″

122°08′26.70″

6

36°56′57.50″

122°08′27.10″

7

36°56′56.21″

122°08′26.63″

8

36°56′55.87″

122°08′27.81″

9

36°56′53.11″

122°08′28.18″

10

36°56′52.10″

122°08′26.43″

11

36°56′52.69″

122°08′25.51″

12

36°56′53.94″

122°08′23.68″

第四条   本港锚地划分为大型渔船、中小渔船及避风、滞留船舶锚地。大型渔船(大吨位或大马力船渔船)锚地为码头西南一带深水水域。中、小渔船(包括快艇)锚地:码头西北一带近岸水域。避风锚地为码头避风港。  

第五条  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本港实施监督管理,威海昌铭港务有限公司负责本渔港的全面运营管理。

文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渔港港区内的码头、个体经营户、船舶、人员都应遵守本港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强用或无偿使用渔港。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本港章,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港内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  凡进本港的机动船舶,入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以灯光、旗号与港口调度指挥台联系请示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靠泊。

装运危险品进港及港内拟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事先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根据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一项。渔船进出港不再需要签证改为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

第八条  本港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九条  机动船舶进出本港,日间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规定及时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声号、号灯、号型。

第十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代理或港口调度应每天定时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核对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到港、离港计划。

第三章 渔港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必须按划定航道进出本港,在航道上应靠右边航行,在穿越航道时,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和相互追越。

进出港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慢车航行,使用安全航速。

第十三条  本港内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港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渔港规划、布局和功能,不得违反建港规划设置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四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渔业船舶和入港人员应爱护渔港的各种设施、装备,凡损坏码头及港内设施者应当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威海昌铭港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本港经营项目为:

(一)提供船舶用冰经营。

(二)码头装卸、过磅。

(三)船用物资供应。

第十六条  本港具有符合国家资质条件要求的专业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提供以下服务:为进出港口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淡水;供应主、副食品、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

第十七条 渔港管理处定期总结分析渔船航行、作业特点,在渔船进出港及作业高峰期通过VHF自动播发软件播发渔船较多航警,提醒在航船舶加强值班,注意周围渔船动态,避免造成紧迫局面。抓住重点,将渔船作业密集区作为重点监控区域。

第十八条 本港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一)油、冰、水、物资供应按市场价格收费

(二)卸货靠港费根据停泊时间及停靠船只类型计算

(三)货物出门按市场价格计算过磅费用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未提供担保的;

(五)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五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需靠泊码头的船舶,须到码头调度申请,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靠泊,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及港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等候泊位或需长时间在港内停泊的船舶,应驶往指定的停泊区锚泊,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

休渔季节,需在本港长时间停泊的渔船,应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及本港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停泊。

在港停泊的船舶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能随时操作移泊,以应付紧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或增加设施的,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渔港进行建设整治、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等,须报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方能施工或作业。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视频设备等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第二十二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持有效的装运危险品证明,经过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作业。现场要有人员看守。

装运危险品进港及港内拟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事先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专人看守,搞好防护措施,并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港配备消防和防污设施,定期将污染物送到指定处理地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船舶污染物的排放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同意后,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严禁在码头及港区道路内晒网、修补网具,以避免影响正常通行及妨碍公共安全。渔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批准。

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必须立即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第六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基础工作,配置应急资源,加强应急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三十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本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我区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船舶、码头、仓库发生火警、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同时将情况、地点报告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港船舶要服从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和有关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抢救。

第三十一条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当立即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提供《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 小时之内向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者必须接受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人员的调查,当事人、旁证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港章的编制单位为威海昌铭港务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为文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港章的解释权属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现将《文登区渔港港章》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渔港作为渔业安全生产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既是渔船管理和捕捞生产监管的关口,也是开发海洋生物资源的重要基地和枢纽,更是防灾减灾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多年来,山东省政府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渔港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渔港服务功能得到了扩充和完善。但是渔港基础设施建设仍显薄弱,渔港监督管理的关口作用体现不突出,港城融合不充分,现行渔港管理模式难以满足精细化的城市管理要求。为加快推进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推进渔港建设,进一步规范渔港管理,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实现依港管船目标,保障渔港、渔船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发展,制定张家埠、埠口、白云、庆顺、长会口渔港港章,明晰渔港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渔港管理制度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公布。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一港一章”的模式进行制定。

三、制定过程

根据文登区渔港实际需求,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制定意义

为了加强威海市文登区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区。

五、制定后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制定后的《港章》包括总则、港区港界、港区管理、船舶管理、环境保护,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港章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从事渔港建设、整治、开发、经营、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明确渔港权属、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渔港属国家所有,本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本渔港的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海事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渔港主要功能。渔港主要功能是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及补充渔需物资。

(四)明确渔港建设及收支管理原则。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及有关规定。本渔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收支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五)明确渔港港区港界。明确渔港面积、范围及绘制港区范围图。

(六)明确渔港港区管理要求。明确渔港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明确禁止在渔港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明确渔港内车辆及船舶的调度要求;明确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和渔港内供油作业单位管理要求。

(七)明确进出渔港船舶管理要求。明确进出渔港船舶实行报告制度要求。

(八)明确渔港环境保护要求。在渔港内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渔港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九)明确事故处理要求。明确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明确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

(十)明确违规违法行为处置原则。明确渔业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原则。

六、其它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联系人马添翼,联系电话:06318801926

文登区海洋发展局从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3日将《文登区渔港港章(征求意见稿)》在文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