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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文登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文登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邮箱向区住建局住保中心住房保障科反馈,时间截止至2024年4月15日。

联系人:于菲斐

联系电话:0631-8480167

电子邮箱:wdzfbz@126.com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文登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文登区于2007年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近年来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陆续申请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自办证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补贴;超过5年、不满6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80%退回购房补贴;超过6年、不满7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60%退回购房补贴;超过7年、不满8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40%退回购房补贴;超过8年、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20%退回购房补贴;10年(含)以后上市交易的,不需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产(包括商品房、宅基地)前需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办理退出手续时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上市交易时间退回相应补贴,不退回补贴的,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

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先行购买、继承、受赠其他房产(包括商品房、宅基地)的,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时,按照购买、继承、受赠其他房产的时间对应第一款规定的上市交易时间退回相应补贴,不退回补贴的,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申请退出经济适应住房或已申请退出经济适应住房的,经调查或举报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前取得其他房产的(包括已出售的商品房、宅基地),将取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并全额退回购房补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参照该通知实施。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区于2007年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近年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陆续申请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文登区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文登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咨询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是我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起到了重大作用。由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为确保政府财政支出不流失,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取得完全产权才能上市交易。该《通知》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文登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完善了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制。

五、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条件,详细指出补贴应予以退回的不同情况,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完善了惩罚体系。

一是明确退出条件。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自办证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补贴;超过5年、不满6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80%退回购房补贴;超过6年、不满7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60%退回购房补贴;超过7年、不满8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40%退回购房补贴;超过8年、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20%退回购房补贴;10年(含)以后上市交易的,不需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

二是规范了交易程序。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购买、继承、受赠其他房产(包括商品房、宅基地)前需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先行购买、继承、受赠其他房产(包括商品房、宅基地)的,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时,按照购买、继承、受赠其他房产的时间对应前述规定的上市交易时间退回相应补贴,不退回补贴的,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

三是完善了惩罚体系。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申请退出经济适应住房或已申请退出经济适应住房的,经调查或举报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前取得其他房产的(包括已出售的商品房、宅基地),将取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并全额退回购房补贴。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于菲斐

联系电话:0631-8480167

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文登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文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