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MB28642240/2024-0388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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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2024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2 09: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字号:[ ]


近日,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印发了《2024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2024年全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减缓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势、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满足沿海捕捞渔民生计需要和实现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为进一步规范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秩序,区海洋发展局制定了方案,确保全区休渔管理秩序持续稳定。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2024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海发字〔202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4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与市文件和我区往年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共包括六部分:

第一部分强调了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明确了我区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明确了伏季休渔的管理目标。

第四部分强调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监管制度等十项管理措施。

第五部分明确了我区渔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责任。

第六部分强调了做好伏季休渔管理的工作要求。

四、政策要点解读

(一)我区海洋伏季休渔的时间及休渔类型有关规定。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二)非休渔的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应遵守的规定。

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渔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我区休渔的渔船应遵守的规定。

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文登区渔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市内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休渔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在省外休渔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

(四)外省籍船在威海休渔的有关规定。

外省籍渔船因船籍港所属地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可申请在我区休渔,应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五)今年休渔期有哪些禁止事项。

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相关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携带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六)休渔期科研等项目海上用船的有关规定。

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七)举报休渔违法线索的有关规定。

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我区设立了伏休举报电话,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渔船。举报时请准确提供违规渔船有关信息(包括船名号、所有人、违规时间、地点、违规情形等),并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渔船进行查处。文登区伏休违法线索举报电话:

文登区:8801937(全天)

五、主要监管措施

各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监管、转港申请批准、智慧化监控管理、渔业执法协作、船厂巡查、集中看管、统一处罚标准、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十项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我区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文登区内进行,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我局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我局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未经批准我区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申请。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

(三)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

伏季休渔期间,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威海市渔船管控系统等监控系统,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将在外省、市异地休渔渔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天傍晚和凌晨等重点时段抽查1次船位,确保实时掌握船舶动态。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警戒线。

(四)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相关执法机构要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工信、公安、人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加大执法力度,锚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以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专项捕捞渔船、涉渔快艇、异地休渔渔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执法机构和法院扣押渔船等涉渔船舶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作为监管重点,加强执法检查。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联合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船厂每周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核查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同时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追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依规处置。

(六)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至少建立1处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渔船扣押期满后,可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其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方可解除禁止离港措施。

(七)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按规定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

(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对群体性违法违规、涉外或安全生产、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社会影响恶劣、舆情曝光、上级交办等重大疑难案件,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指定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协商公安、海警等部门共同参与查办。

六、政策解读人

渔政监督科  郑  刚   电话:0631-8801927

办  公  室  郑秀增  电话:0631-88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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