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MB28642240/2024-03699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海洋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02 09: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海洋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渔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远洋渔业发展补助、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 海洋渔业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绩效优先。

第四条 海洋渔业项目在申报、分配、下达、监督检查、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环节,区海洋发展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作,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财政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设定实施期限;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挪用和套取专项资金的不良记录;

(五)项目建设内容位于海域范围内的,申报时应依法取得相应用海方式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开展养殖的同时应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书;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陆上新建内容的,申报时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有或租赁),确保项目批复后能立即开工建设,自有土地的要有合法土地手续,租赁土地的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不得少于10年;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各类海洋渔业项目申报指南编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提高申报材料编写质量。

第七条 区海洋发展局加强项目审批前期论证,依据要求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和实地查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经党组会研究后报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审批。

第八条 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区海洋发展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财务部门加强资金的专项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管理、执行期限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相关业务科室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实施进度对项目分类进行督导,明确完成时限,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九条 需要进行资金分配的项目,区海洋发展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科学规范、公正透明、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项目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分配资金,制定分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相关材料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条 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批准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下达方式不同,分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资金验收分配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按照拨付流程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到位,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依据和说明,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和实施进度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海洋发展局为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督导检查、中期考核及初步验收。

第十七条 区海洋发展局组织对项目建设开展不定期现场督导检查,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重点督导,明确完成时限,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终止,减少资金留置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区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报验收材料,区海洋发展局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验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后,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验收材料,审核确认后上报市海洋发展局。

第十九条 区海洋发展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防止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和不足。海洋与渔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纳入海洋领域信用管理,将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以及延期、变更、整改等情况作为信用评价内容,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单位开展分级分类管理,优先推荐和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不支持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参与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区海洋发展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文件,包括中央、省、市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区市审查意见等;

(二)项目决策文件,包括市级评审意见、集体决策会议纪要、转报上级机关文件、资金分配方案、网上公示文件、项目下达任务书及资金拨付记录等;

(三)项目立项文件,包括中央、省、市级部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管理文件,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日常监管、跟踪检查、定期上报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等;

(五)项目建设文件,项目开工前准备资料、招投标合同、施工过程影视记录、施工日志及监理文件等;

(六)项目验收文件,工程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原始资料、初步验收报告、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六章 项目、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项目、资金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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