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428514T/2024-04546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8-03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9-08-31 文号:
文字解读|《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03 16: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文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研究制定文登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出台了《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2、《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发改发〔2024〕128号)

三、出台目的

为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我区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收费项目。托育服务是指托育中心、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定价形式和权限

1、托育费。公办和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代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托育服务机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婴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3、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按照托大班(24-36个月)、混龄班(18个月以上)、托小班(12-24个月)、乳儿班(6-12个月)分别明确市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最高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200元,托小班1400元,乳儿班1900元;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500元,托小班1700元,乳儿班2200元。托育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全日托时间一般不低于8小时/工作日,具体由卫生、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每小时托育费标准以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每小时托育费为基准,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由托育双方协议约定。

(四)收费方式。规定了托育费、伙食费、延时托管费的收费方式。托育费可按月、季度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伙食费、延时托管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五)退费政策。明确了托育机构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托以及因婴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托的托育费退费规定。

(六)其他规定。托育服务机构应做好收费公示,并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政策,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五、关键词解释

托育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含托育中心、幼儿园托班等,下同)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邹瑛,办公电话:0631-8466254。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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