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权利人于淼、王新滨将坐落于利民街13号4单元307室的000019841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由代理人于淼代为声明作废。
声明人:于淼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