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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文登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4-13
http://tyjspt.weihai.gov.cn/dczj/dczj/idea/topic_15353.html

为促进我区房屋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提高现阶段房屋租赁监管能力和引导稳定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威海市文登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5年4月13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吕永胜        联系电话:0631-8480168

通讯地址:文山东路188号

电子邮箱:whwdlys@qq.com.cn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3月13日


威海市文登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增强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文登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旅馆业客房、民宿、保障性住房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坚持房屋租赁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第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外来人口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地址应作为暂住证记载地址。

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执法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区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证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村)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部门;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将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或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注销;达成续租协议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申报租金,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物业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五)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登记租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居住证管理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属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六)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的,由住建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出租住宅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承租人、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出租人未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或者在租住人员发生变化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一、制定背景

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住房租赁市场在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推动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庞大的租赁规模和复杂的租赁关系下,我区面临一系列的管理难题,尤其是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多头交叉管理、违法出租频现等突出问题,为实现我区房屋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房屋出租更加安全和合理化,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区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文登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

(六)《关于促进和规范长租房市场发展切实保障租房者基本权益的指导意见》

(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三、制定过程

在文件起草阶段,我们认真学习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政府出台的关于租赁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北京市、上海市、济南市、青岛市等省内外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进行了学习研究。我们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制定意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租房市场、保障租房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让租房变得更加简单、透明、公正,让每一个租房者都能享受到公平、安全的租房环境。同时还将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屋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对提高现阶段房屋租赁监管能力和引导稳定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五、内容解读

1.关于政策适用范围。《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文登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但旅馆业客房、民宿、保障性住房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关于全区住房租赁统一管理体系。《办法》第六条规定坚持房屋租赁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3、明确职责分工。《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了房屋租赁管理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村居以及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责,分别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村居以及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各部门职责进行理顺,有助于解决部门职责边界模糊的管理问题。

4、关于出租要求。《办法》第四条明确了住房出租的具体要求,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不得出租,例如:不符合规划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出租;用于租住的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5、明确租赁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明确了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审核要求以及备案证明出具、变更及遗失处理。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让出租和承租双方都有了明确的行事准则,减少了因责任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6、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为了让租房市场更加规范有序,该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措施,为开展房屋租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违法出租行为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和制度支持。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维护租房市场的公平正义。这一举措,无疑为租房市场注入了一股清流。

六、其他事项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永胜


联系电话:0631-8480168

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25313日至2025413日将关于《威海市文登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文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