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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享有的权益: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注意事项: 1、要慎重选择、理性消费,谨防低价陷阱,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商业促销广告,不要被经营者的虚假打折、降价或有奖销售的宣传所诱惑。 2、要注意保存消费证据,包括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书式证据,不要随便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 3、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购物,重点关注所购商品的储存条件、储存期限等信息,避免所购商品过期变质,影响健康。 消费维权正确流程: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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