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5278033/2025-02129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4-23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以案普法 | 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双罚!
发布日期:2025-04-23 09: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7日,文登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登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在加油区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的规定。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加油站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根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清晰明确了加油站在加油作业区内允许手机支付的前提是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因加油站存在发生火灾事故及爆炸事件的风险性,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后,可通过传感器持续检测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当浓度达到预设阈值时,立即触发声光报警(高亮频闪灯和高分贝警报声),快速提醒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如关闭气源、疏散撤离等,可大幅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性,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本案中,该加油站在加油区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区内使用扫码支付,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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