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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7-24
http://tyjspt.weihai.gov.cn/dczj/dczj/idea/topic_16573.html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化养老机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家庭式小微民办养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现在文登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23日,反馈途径如下:

一、通过电子邮箱请发送至邮箱wdmzylfwk@163.com,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二、书面意见请寄送至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1612室,联系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宋新涛,联系电话:0631-8361607,请在封面备注“《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反馈意见”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2025年6月23日


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养老机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家庭化养老服务,加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5—15张的机构。

第三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入住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五条  鼓励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使用的建筑及附属设施,需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严格遵循《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的相关规定,严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车库。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所用房屋或房间涉及由商品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非经营性自建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且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第七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的建筑物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通道、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小微民办养老机构需取得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或提供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以证明其消防安全性。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在区行政审批局登记、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九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住老年人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二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四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符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小微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八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九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养老护理员,专职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部分自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视频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小微民办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供餐单位订购。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六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八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民政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区民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区、镇(街)、村(居)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定期开展小微民办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安全生产检查,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区民政局、镇(街)民政负责人应当每年对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局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将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与相关部门做好联合查处工作。


第七章  扶持办法


第三十六条  2025年1月1日起,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一)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并纳入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投入运营时间满6个月;

(二)所用房屋的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三)机构入住率须达到60%以上,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运营时间不满5年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需将一次性建设补助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运营时间满1年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可申请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奖补,具体按照《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民发〔2024〕20号)规定的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奖补项目执行。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当月入住不满15天的老年人不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区民政局确定的保险承办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按照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床位数予以补助,综合责任保险标准保费为100元/床/年,对标准保费的80%予以补助。

第三十九条  产权归区民政局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区民政局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小微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第四十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微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住老年人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区民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2.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3.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申请表.docx


关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草案的解读



现将《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地区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试点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4〕51号)要求,2024年公益金支持部分县级行政区实施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2025年2月,威海市文登区出台了《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探索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模式,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家庭化小微养老服务。

二、决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二)国家标准与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_T35796-201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_T+42195-2022)

(三)地方性政策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威海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方案》(威民发〔2024〕20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工作安排,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拟制了《威海市文登区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并征求了财政、司法、住建、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镇街的意见,邀请试点组专家、相关部门和部分镇街召开政策研究会,初步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一)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填补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制度空白,与大型养老机构形成互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

(一)规范养老行业发展。明确小微民办养老机构的定义、设立条件及管理要求等内容,解决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政策、建设、服务、监管等问题,引导小微民办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运营。

(三)激发养老市场活力。小微民办养老机构能够快速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通过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分配服务资源,同时,可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养老服务供给。

五、内容解读

(一)总体框架与核心定义

框架结构: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登记备案、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扶持办法、法律责任、附则,配套三张补助申请表。

机构定义:明确小微民办养老机构是由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床位数5—15张,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二)基本要求与设立条件

建筑标准:房屋需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严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车库;商品房或自建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且房屋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消防要求:建筑物耐火等级、疏散通道等需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需取得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或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

(三)登记备案与变更管理

流程要求:机构需在区行政审批局登记、区民政局备案后开展服务,备案时需提交申请书、登记证书、符合基本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

变更管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床位数量等事项需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服务规范与协议管理

评估制度:建立入住老年人身心状况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变更等级需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服务协议:需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包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协议解除条件等九项条款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饮食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居住用房需配备安全设施并定期消毒。

(五)运营管理与安全保障

人员配备:专职养老护理员与不同失能等级老年人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能力完好)、1∶6(部分自理)、1∶3(完全不能自理),医疗、消防等岗位人员需具备职业资格。

收费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乱收费。

安全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保存记录不少于30天;内设食堂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需查验资质。

应急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定期开展演练;发现传染病或精神障碍患者需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置。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管机制:区民政局联合镇(街)、村(居)开展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服务安全和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鼓励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参与监督,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机构,联合相关部门查处。

(七)扶持政策与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助:2025年1月1日后登记备案、运营满6个月、房产手续齐全、入住率60%以上且满意率90%以上的机构,可申请2万元补助。

综合运营奖补:运营满1年的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补助,当月入住不满15天不予补助。

保险补助: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的机构,按标准保费100元/床/年的80%给予补助。

其他扶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无偿或低偿委托小微机构运营,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水电气居民价格等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解读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二)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宋新涛

联系电话:0631-836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