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3004364960R/2025-03480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7-22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以案释法| 履带式挖掘机路损案件剖析
发布日期:2025-07-22 09: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交通运输局 字号:[ ]


履带式挖掘机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工程机械,广泛应用于各种土木工程中。它采用履带行走装置,接地面积大,越野能力强,能够在泥泞、湿地、崎岖不平的山地等复杂地形中稳定作业,不易陷入困境,有效提高工程作业的稳定性和效率。但同时也因为履带车通常具有较大的自重,这种重量在行驶过程中会对公路产生巨大的压力,导致路面破损、塌陷等问题,因此履带车等工程机械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那么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违规上路造成路面损坏后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接下来就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案例一起来学习吧!

2023年8月7日,文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当事人田某正雇佣挖掘机在村道上清运建筑垃圾,已经造成部分村路路面损坏。执法人员到该村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结果表明,该村路面存在直线形损坏205处,方形损坏1处,均为履带车辙痕,总长77.1米。文登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该路面损失价格为7877.95元。执法人员对田某进行调查询问,田某承认其安排人员驾驶挖掘机未采取措施在村道上行驶,造成了路面损坏。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和价格认定制作了调查报告,并向田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经过陈述申辩期后,执法人员向田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某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情,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村道损害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较重”,因此本机关对田某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1.本案作为2024年威海市首例村道路损行政处罚案件,不仅是一次执法实践,更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影响。本案的处理,明确传递了“违法必究”的信号,进一步强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力。


2.通过将本案作为“法治进乡村”宣传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更加直观的展现了违法行为的经济代价与法律后果,从而警示工程从业者和有关个人不得因便利性忽视法律红线。

3.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交通部门联合乡镇政府以及村干部为当事人及挖掘机驾驶员提供“一对一”合规指导,通过“执法+普法”结合的方式,结合挖掘机操作规范、公路保护法规等内容,对其进行精准普法,提升了群众对公路保护重要性的认知,促使其主动履行道路防护义务。

4.本案通过法治教育与治理创新的深度融合,不仅解决了个案问题,更激活了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为乡村振兴中的公共设施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文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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