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权利人王晓春将坐落于金岭路35-15号的2011002409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由代理人王修香代为声明作废。
声明人:王修香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