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权利人张启清将坐落于大水泊镇䂼头村的集用(91)字第1204101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张启清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