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权利人吴学明将坐落于高村镇香山村的高村集用(91)字第22015000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吴学明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