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权利人林乐春将坐落于汤北街83号1单元401室的2013011724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由代理人张华英代为声明作废。
声明人:张华英
202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