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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威费发〔2007〕44号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教育局,高区、经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威各单位、部队:
《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03]8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幼儿园(含托儿所,下同)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出现违规收费的情况,但在收费时间与退费问题上执行不一。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时间
幼儿园管理费、保杂费应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年度收取,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入园费及各种押金等。
二、退费规定
(一)当月幼儿连续在园时间不足半月的,管理费和保杂费按半月退还,超过半月的不予退还。
(二)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指月初到月末,不能跨月累计)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园手续,当月的管理费按半月退还,保杂费全额退还。
(三)幼儿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园的,应及时办理离园手续。办理离园手续时,当月管理费和保杂费不足半个月(指连续在园时间)的按半月退还,超过半个月的不予退还。
三、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威价费发[2003]85号文件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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