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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和“不得盈利”的原则,依据威政办发[2000]27号文件的规定,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按农村50元、城市70元收取,这里面已经包含水电费,学校不得再向住宿学生收取水电费。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入住公寓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入住,学校应保留一定数量的普通宿舍,供经济困难学生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