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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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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部门 |
威海市运管处维修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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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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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填写《汽车维修业生产开业申请表》,内容包括《条例》第40条规定内容;
2.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场地证明材料;
3.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证明材料;
4.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
5.环境保护措施证明材料。
6.从事一、二类维修经营的,还需填写《山东省汽车维修企业评审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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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市直、环翠区和两个开发区申请机动车维修的公民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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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进行审查,予以许可,颁发、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和标志牌
3.申请单位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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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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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证,其中正本(包括镜框)每套12元,副本8元;维修企业标志牌290元/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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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价工函[98]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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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电话 |
0631-5368995 |
监督电话 |
0631-5224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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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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