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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理程序
1、申请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7、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8、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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