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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1〉有申诉、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诉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未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不是最终结果,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超过期限不起诉的,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市、区、县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向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即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知道本案的承办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要求对帐目进行审计的,应交纳鉴定、审计费用,对不按照指定的数额和期限交纳费用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当事人在仲裁庭上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对证据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

  〈7〉查阅及补正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印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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