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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
   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供下列证件: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拾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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